來源: 作者: 時間:2011-06-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我市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學生險”)市場秩序,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規范學生險自律行為,促進學生險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中小學生平安保險”代辦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1999〕118號)、《關于學生平安保險有關事項的公告》(保監公告第53號)等有關規定,經廣安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轄區內有權經營學生險業務的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本公約所稱學生險是指以在校(含幼兒園)學生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保險責任為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保險業務,包括主險及其附加險。
第二章 自律規章及自律保險證
第二條 各會員單位及其所屬分支機構不得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發文承保學生險業務。不得通過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直接違規干預學生險業務。
第三條 各會員單位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門、學?;蚱渌块T支付或變相支付學生險代理手續費或其他任何名義的與學生險相關的費用或財物。
第四條 各會員單位經營學生險業務必須堅持自愿投保原則,嚴禁強制學生及家長購買學生保險。
第五條 各會員單位承保學生險,必須使用報經保險監督機關審批或備案的條款、費率,不得使用未經依法報備的保險條款。不得在保險合同以外擴大保險責任、承保對象或對保險費繳納、手續費支付、賠償處理作出超出有關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的書面或口頭的讓利承諾。
第六條 各會員單位承保學生險后應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費收據必須使用有稅務部門監章的憑證,嚴格執行單證管理規定,建立保單領取、使用、回收、銷號等制度,不得使用已廢止舊保單和保費收據。
第七條 會員單位若需通過中介機構辦理學生險業務,必須與經保險監管機關認可的具有學生險代理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之后,方可開展此項業務,協議內容應當明確授權代理業務范圍、代理工作事項、代理手續費標準、保費和手續費結算時間與支付方式、保險單證交接、違約責任等內容。
會員單位不能委托學校作為保險兼業代理人代理學生險業務,但可以選定一名學校工作人員簽訂兼辦合同。
會員單位不得與未經保險監管機關認可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學生險業務代理協議和支付代理手續費;不得以現金方式向代理機構支付代理手續費;不得以各種形式返還、坐扣保險費或超標準支付代理手續費。代理手續費的支付必須履行完備的財務手續。
第八條 根據省保險行業協會最近公布的手續費標準和廣安的實際情況,全市范圍內各會員單位代辦學生險業務的手續費支付標準,包括向中介機構支付的標準一律不得超過15%。超出財政部規定的8%標準的手續費部份,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作納稅調整。
第九條 各會員單位在經營學生險業務活動中不得詆毀其他會員單位及其學生險的條款和服務質量,不得以降價直接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返還手續費的方式搞惡性競爭。
不得勸說、誘導投保人、被保險人解除與其他會員單位簽訂的學生險合同。不得接受其他會員單位業務人員轉賣學生險業務。
各會員單位不得委托、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違反本公約相關規定的學生險業務。
第十條 各會員單位不得將校(園)方責任保險、教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教職工醫療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學校財產保險等保險業務與學生險進行捆綁銷售。
第十一條 為確保各項自律公約順利實施,特建立自律保證金和違約懲罰制度。
第三章 違約責任及自律檢查
第十二條 各會員單位凡違反上述自律規章第二條至第十條之一者,即構成違約。違約行為由本會人險專委會討論認定。
第十三條 違約處理。違約單位應按違約行為所涉及該學校學生險以及屬于第十條規定范圍的其他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的50%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支付。
對未完整、真實建立學生險保費收入臺賬。學生險代理手續費支付臺賬,將分別處以違約金各1萬元。同時,本會將違約金處罰情況書面報告四川保監局。
對違反本公約第八條、第十條,阻撓、拒絕本會自律檢查或提供虛假資料、隱瞞事實的,將分別處以違約金各1萬元,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會移交四川保監局處理。
第十四條 本會“人險”專委會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學生險業務進行檢查,各會員單位必須按要求提供各種資料配合檢查。如被檢查單位對檢查出來的違約事實有異議的,應向檢查組提出申訴,由檢查組及時組織現場復查,違約事實以復查結果為準。兩個工作日未提出申訴的,以后將不再受理被檢查單位對此次違約事實的申訴。
第十五條 檢查結束后,由行業自律檢查組將現場檢查確認的違約事實提請“人險”專委會討論,經各簽約公司過半數同意后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違約行為經確認后,由本會向違約單位發出《違約處罰及整改通知書》,同時將違約金從保證金賬戶劃至違約金賬戶。
對拒不接受處理、拒不整改或拒交違約金的,由本會給予業內通報,并報請四川保監局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違約舉報獎勵制度。凡舉報簽約會員單位及分支機構違反本公約,經查實確認的,按違約單位繳納違約金的20%獎勵給舉報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匿名舉報,不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本公約實施后的違約金收入由行業協會單獨建賬統一管理,除按第十七條規定支付舉報人的獎勵外,剩余部分用于支付實施本公約各項業務檢查的相關費用和理事會同意的其他開支,并于年末報賬,接受會員單位監督。
第十九條 本公約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內經1/3(含1/3)以上簽約單位提議,2/3(含2/3)以上簽約單位協商同意,可作補充修改。有效期滿后如不作修改,即自動順延有效。
第二十條 本公約由各會員單位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簽訂,經各會員單位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正式文本由簽約公司及本會各執一份,并抄報四川保監局、市府辦等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由廣安市保險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由人險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